財 務 概 覽
財 務 資 源 、 庫 務 安 排 及 負 債 比 率
集 團 之 資 本 承 擔 及 投 資 項 目 所 需 金 額 , 均 由 集 團 之 手 持 現 金 、 內 部 現 金 收 益 、 貸 款 、 票 據 、 債 券 、 配 股 及 其 他 項 目 貸 款 撥 支 。
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, 集 團 之 現 金 及 存 款 總 額 為 港 幣 九 十 一 億 八 千 萬 元 , 而 貸 款 總 額 為 港 幣 二 百 三 十 四 億 元 , 包 括 港 幣 二 十 六 億 七 千 三 百 萬 元 之 港 元 貸 款 及 港 幣 二 百 零 七 億 二 千 七 百 萬 元 之 外 幣 貸 款 。 貸 款 中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之 還 款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,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之 還 款 期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至 二 零 二 八 年 。 集 團 已 與 若 干 銀 行 就 需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進 行 再 融 資 的 貸 款 簽 訂 貸 款 協 議 。 集 團 之 融 資 項 目 持 續 反 應 良 好 , 深 獲 銀 行 界 支 持 。
集 團 對 現 金 及 財 務 管 理 採 取 審 慎 之 庫 務 政 策 , 為 妥 善 管 理 風 險 及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, 集 團 一 切 庫 務 事 宜 均 由 總 公 司 集 中 處 理 。 目 前 大 部 分 現 金 均 為 美 元 、 港 幣 、 澳 元 、 新 西 蘭 元 、 英 鎊 、 加 拿 大 元 或 人 民 幣 短 期 存 款 , 集 團 對 其 資 金 流 動 及 融 資 狀 況 均 作 出 定 期 審 查 , 因 應 新 投 資 項 目 或 銀 行 貸 款 還 款 期 , 尋 求 融 資 安 排 之 同 時 , 集 團 將 繼 續 維 持 穩 健 的 資 本 結 構 。
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, 集 團 之 負 債 淨 額 對 總 資 本 淨 額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九 點 八 , 該 比 率 乃 根 據 集 團 之 負 債 淨 額 港 幣 一 百 四 十 二 億 二 千 萬 元 , 以 及 以 貸 款 總 額 加 權 益 總 額 減 現 金 及 存 款 總 額 所 得 之 總 資 本 淨 額 港 幣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五 億 七 千 四 百 萬 元 計 算 。 該 比 率 高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年 底 的 百 分 之 七 點 七 水 平 。 有 關 變 動 主 要 由 於 期 內 投 放 資 金 於 一 間 北 愛 爾 蘭 配 氣 網 絡 運 營 商 所 致 。
若 按 透 視 基 準 攤 佔 基 建 投 資 組 合 的 負 債 淨 額 , 負 債 淨 額 對 總 資 本 淨 額 比 率 則 為 百 分 之 四 十 七 點 八 , 此 乃 根 據 負 債 淨 額 港 幣 一 千 二 百 零 一 億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, 以 及 總 資 本 淨 額 港 幣 二 千 五 百 一 十 四 億 六 千 九 百 萬 元 計 算 。 該 比 率 略 高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年 底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六 點 四 水 平 。
對 於 在 其 他 國 家 的 投 資 , 集 團 一 貫 以 (i) 貨 幣 掉 期 及 (ii) 按 當 地 貨 幣 計 算 之 借 貸 維 持 於 合 適 水 平 , 以 對 沖 該 等 投 資 的 匯 率 風 險 。 集 團 亦 已 訂 定 若 干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, 以 減 低 利 率 風 險 。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, 該 等 衍 生 工 具 之 名 義 總 額 為 港 幣 五 百 二 十 六 億 九 千 萬 元 。
集 團 資 產 抵 押 詳 情
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, 若 干 資 產 已 用 作 抵 押 , 使 集 團 獲 取 共 港 幣 十 五 億 八 千 萬 元 之 銀 行 貸 款 。
或 有 負 債
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, 集 團 之 或 有 負 債 如 下 :
百 萬 港 元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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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 一 間 聯 屬 公 司 發 出 的 其 他 擔 保 | 68 |
履 約 擔 保 | 168 |
分 包 商 保 函 | 24 |
總 額 | 260 |
僱 員
除 聯 屬 公 司 以 外 , 集 團 包 括 附 屬 公 司 共 僱 用 二 千 四 百 零 八 名 員 工 , 僱 員 開 支 ( 不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) 為 港 幣 五 億 二 千 一 百 萬 元 。 集 團 確 保 僱 員 薪 酬 維 持 競 爭 力 。 僱 員 的 薪 酬 及 紅 利 , 以 個 別 僱 員 的 表 現 及 資 歷 釐 定 。
於 本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上 市 時 , 以 港 幣 十 二 元 六 角 五 分 申 請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之 股 份 之 本 公 司 僱 員 , 總 共 獲 得 優 先 認 購 2,978,000 股 本 公 司 新 股 。 集 團 並 無 僱 員 認 股 權 計 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