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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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 隱 政 策 及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

 
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長 江 基 建 」 ) 及 其 經 營 地 點 爲 香 港 之 附 屬 公 司 ( 統 稱 「 集 團 」 ) 承 諾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( 「 該 條 例 」 ) 。 此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及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( 「 本 聲 明 」 ) 旨 在 解 釋 集 團 的 私 隱 政 策 及 實 務 守 則 , 並 說 明 集 團 如 何 使 用 及 保 障   閣 下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。

請 仔 細 閱 讀 本 聲 明 以 理 解 集 團 的 私 隱 政 策 及 實 務 守 則 , 以 及 收 集   閣 下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。

一 般 來 說 , 長 江 基 建 的 網 站 不 會 收 集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。 然 而 , 當   閣 下 瀏 覽 長 江 基 建 附 屬 公 司 或 其 舉 辦 活 動 的 網 頁 及 網 站 時 , 集 團 可 能 因 營 運 或 舉 辦 活 動 時 的 需 要 , 收 集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。 如   閣 下 瀏 覽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的 網 站 或 網 頁 , 或 透 過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的 網 頁 及 網 站 參 加 活 動 , 務 必 仔 細 閱 讀 並 了 解 有 關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或 活 動 網 頁 及 網 站 所 適 用 的 個 別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及 / 或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。

本 聲 明 會 在 集 團 認 爲 有 需 要 時 予 以 修 訂 , 務 請   閣 下 現 時 及 往 後 重 覆 閱 讀 集 團 的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及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。

所 述 之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及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只 適 用 於 集 團 。 倘 若   閣 下 按 任 何 超 連 結 至 其 他 網 站 ,   閣 下 亦 將 離 開 集 團 的 網 站 進 入 另 一 網 站 。   閣 下 在 瀏 覽 任 何 其 他 網 站 及 網 頁 時 , 集 團 並 不 會 就 該 等 其 他 網 站 的 私 隱 及 保 安 措 施 負 責 , 亦 不 會 為 相 關 網 站 的 內 容 負 責 ,   閣 下 應 自 行 查 閱   閣 下 按 入 連 接 所 前 往 的 所 有 網 站 的 私 隱 政 策 。

 

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及 使 用

 

Cookies 的 使 用

與 不 少 其 他 網 站 的 做 法 相 同 , 集 團 會 透 過 Cookies 自 動 記 錄   閣 下 曾 瀏 覽 集 團 官 方 網 站 , 以 便   閣 下 日 後 再 次 瀏 覽 集 團 的 網 站 時 識 別   閣 下 。 Cookies 是 一 些 傳 送 入   閣 下 電 腦 內 的 小 型 數 據 結 構 體 。   閣 下 可 在 瀏 覽 器 上 啟 動 相 關 設 定 以 選 擇 拒 絕 接 納 Cookies 。 然 而 , 若 選 擇 拒 絕 接 納 Cookies 的 設 定 ,   閣 下 可 能 無 法 全 面 體 驗 集 團 網 站 內 的 若 干 功 能 。

集 團 亦 可 能 會 收 集 有 關   閣 下 的 IP 地 址 , 瀏 覽 器 種 類 , 網 域 名 稱 及 瀏 覽 集 團 網 站 的 時 間 , 而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僅 供 集 團 進 行 研 究 之 用 。 由 於 資 料 與   閣 下 個 人 資 料 並 無 關 連 , 集 團 會 將 其 分 開 處 理 。

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

在 某 些 情 況 下 , 集 團 會 ( 無 論 在 網 上 或 集 團 工 作 場 地 之 一 ) 要 求   閣 下 以 用 戶 或 顧 客 身 分 按 自 願 形 式 , 向 集 團 提 供 在 履 行 下 述 任 何 一 項 目 的 及   閣 下 可 能 同 意 或 集 團 已 知 會   閣 下 的 其 他 目 的 , 或 根 據 法 律 不 時 需 要 的 目 的 而 認 為 屬 必 要 或 相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, 包 括   閣 下 之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:

  • 處 理 用 戶 或 顧 客 要 求 的 服 務 或 活 動 ;
  • 回 覆 有 關 查 詢 或 所 表 達 的 意 向 ;
  • 合 同 的 履 行 及 執 行 ;
  • 招 聘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, 包 括 網 上 求 職 申 請 ;
  • 預 防 或 偵 查 罪 案 ;
  • 遵 守 根 據 相 關 法 律 要 求 而 作 出 披 露 的 規 定 ;
  • 監 察 網 站 的 使 用 以 協 助 其 日 後 的 發 展 ;
  • 整 理 用 戶 或 顧 客 的 數 據 , 以 分 析 其 使 用 集 團 網 站 的 用 途 或 整 體 消 費 行 為 ; 及 / 或
  • 為 進 行 與 任 何 以 上 事 項 的 相 關 目 的 。

閣 下 並 非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。 然 而 , 若   閣 下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, 集 團 或 將 無 法 處 理   閣 下 的 要 求 。 在 未 經   閣 下 事 先 同 意 下 , 集 團 不 會 故 意 或 刻 意 使 用 、 披 露 、 轉 移 或 出 售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, 以 用 作 任 何 與 以 上 目 的 無 關 的 用 途 。

集 團 可 能 不 時 根 據 用 戶 / 顧 客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, 不 時 就 商 業 推 廣 發 放 直 接 促 銷 的 訊 息 。 集 團 在 發 放 直 接 促 銷 訊 息 前 , 會 先 得 到   閣 下 的 同 意 或 不 反 對 指 示 。 集 團 亦 會 根 據 該 條 例 , 提 供 適 當 機 制 予   閣 下 , 提 出 不 想 再 收 到 集 團 發 放 的 直 接 促 銷 訊 息 的 指 示 。

 

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安

 

集 團 承 諾 會 保 障   閣 下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。

集 團 致 力 確 保 集 團 員 工 遵 守 嚴 謹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安 及 保 密 責 任 。

集 團 使 用 不 同 的 保 安 技 術 及 程 序 以 助 保 障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, 免 受 未 授 權 人 士 存 取 及 使 用 。 即 使 現 今 保 安 實 務 守 則 具 成 效 , 惟 並 無 任 何 實 體 或 電 子 保 安 系 統 是 完 全 穩 妥 的 。 集 團 不 能 保 證 數 據 庫 的 保 安 完 全 妥 善 , 亦 不 能 保 證   閣 下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不 會 在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給 集 團 之 期 間 不 會 被 截 取 。 集 團 已 實 施 內 部 指 引 , 以 盡 量 確 保   閣 下 的 私 隱 在 集 團 機 構 內 的 各 層 面 得 到 保 障 。 集 團 將 會 在 新 科 技 可 行 時 繼 續 考 慮 修 訂 私 隱 政 策 及 採 取 額 外 保 安 功 能 。

儘 管 集 團 會 盡 力 保 護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, 然 而 集 團 不 能 保 證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在 傳 送 到 集 團 網 站 期 間 的 安 全 性 。   閣 下 需 自 行 承 擔 個 人 資 料 傳 送 過 程 中 的 風 險 。 當 集 團 收 到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後 , 集 團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保 安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未 經 授 權 的 人 士 存 取 或 披 露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。

 

披 露 及 轉 移 個 人 資 料

 

集 團 非 常 重 視   閣 下 的 私 隱 。 除 非 在 本 聲 明 中 列 明 外 , 否 則 在 未 取 得   閣 下 同 意 或 未 受 相 關 法 律 要 求 的 情 況 下 , 集 團 不 會 把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披 露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。 集 團 會 妥 善 保 存   閣 下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, 僅 相 關 授 權 人 員 方 可 存 取 相 關 資 料 。

集 團 在 嚴 格 保 密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向 為 集 團 提 供 行 政 、 數 據 處 理 、 市 場 研 究 、 分 銷 、 電 訊 、 專 業 或 其 他 類 似 服 務 的 代 理 或 承 包 商 , 或 就 建 議 或 進 行 中 的 合 併 、 買 賣 或 轉 讓 ( 資 産 或 股 權 ) 而 涉 及 集 團 將   閣 下 的 權 利 轉 讓 時 向 任 何 實 際 或 建 議 的 受 讓 人 或 承 讓 人 , 披 露 及 轉 移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, 以 供 其 就 上 述 目 的 使 用 、 持 有 、 處 理 或 保 留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。 該 等 第 三 方 可 能 就 收 集 、 使 用 及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設 有 個 別 的 政 策 及 實 務 守 則 。 本 聲 明 並 不 涵 蓋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政 策 及 實 務 守 則 。

 

保 留 個 人 資 料

 

集 團 保 留   閣 下 個 人 資 料 的 期 限 , 僅 為 達 到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, 及 為 符 合 法 律 、 會 計 或 有 關 合 規 要 求 , 並 於 其 後 自 行 銷 毀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, 而 不 另 行 通 知 。

集 團 會 按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數 量 、 性 質 、 敏 感 度 、 遭 未 授 權 人 士 使 用 或 披 露 所 帶 來 潛 在 風 險 而 造 成 的 損 失 、 收 集 /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適 用 法 律 要 求 , 以 決 定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適 當 的 保 留 期 限 。

 

查 閱 及 更 正 個 人 資 料

 

根 據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,   閣 下 有 權 要 求 查 閱 及 更 正  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。 所 有 申 請 查 閱 或 更 正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要 求 ,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集 團 的 資 料 保 障 主 任 提 出 , 並 郵 寄 至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,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2 號 長 江 集 團 中 心 12 樓 , 封 面 請 註 明 「 機 密 文 件 」 。

根 據 該 條 例 , 集 團 有 權 就 處 理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查 閱 收 取 合 理 費 用 。

 

聯 絡 我 們

 

如   閣 下 對 集 團 的 私 隱 政 策 及 實 務 守 則 有 任 何 問 題 ,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我 們 的 資 料 保 障 主 任 提 出 , 並 郵 寄 至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,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2 號 長 江 集 團 中 心 12 樓 , 封 面 請 註 明 「 機 密 文 件 」 。

 

英 文 版 及 中 文 譯 本

 

本 聲 明 已 翻 譯 成 中 文 。 如 中 文 譯 本 與 英 文 版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或 歧 義 之 處 , 概 以 英 文 版 為 準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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