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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持續發展概覽

可 持 續 發 展 概 覽

 

集 團 於 當 前 不 斷 演 變 及 行 業 問 題 日 益 兩 極 分 化 的 複 雜 環 境 中 營 運 , 集 團 相 信 與 持 份 者 合 作 將 有 助 尋 找 應 對 共 同 挑 戰 的 解 決 方 案 。 集 團 對 廣 大 持 份 者 , 包 括 僱 員 、 股 東 、 客 戶 、 供 應 商 、 當 地 社 區 、 專 業 機 構 、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政 府 機 構 作 出 承 諾 。 集 團 對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首 要 承 諾 在 於 以 責 任 感 及 長 期 可 行 性 方 式 管 理 集 團 業 務 , 確 保 對 所 有 持 份 者 的 誠 信 及 責 任 。

方 針

集 團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策 略 基 於 四 大 支 柱 , 即 業 務 、 員 工 、 社 區 及 環 境 。 該 等 支 柱 獲 全 面 的 政 策 支 持 , 由 集 團 層 面 的 領 導 層 加 以 引 導 , 並 由 各 業 務 單 位 整 體 努 力 推 動 發 展 。 該 等 策 略 支 柱 提 供 一 個 框 架 , 引 導 集 團 將 可 持 續 實 踐 全 面 融 入 營 運 當 中 。 集 團 已 制 定 一 套 穩 健 的 政 策 、 程 序 及 指 引 , 以 協 助 管 理 團 隊 應 對 集 團 內 的 重 大 可 持 續 發 展 議 題 。

業 務 : 擁 有 強 健 業 務 模 式 對 保 持 市 場 競 爭 力 及 吸 引 新 投 資 機 會 而 言 尤 其 重 要 , 同 時 有 助 於 集 團 挽 留 最 優 秀 人 才 , 激 勵 員 工 追 求 可 持 續 發 展 。

員 工 : 僱 員 乃 集 團 業 務 核 心 , 亦 是 企 業 取 得 成 功 的 關 鍵 因 素 。 集 團 致 力 為 全 體 僱 員 構 建 共 融 、 多 元 及 平 等 的 工 作 環 境 , 個 人 發 展 及 成 長 為 當 中 的 優 先 事 項 。

社 區 : 社 區 參 與 是 實 現 集 團 減 碳 目 標 的 關 鍵 。 集 團 致 力 與 持 份 者 定 期 聯 繫 , 加 強 溝 通 、 了 解 持 份 者 需 要 , 從 而 達 至 提 升 集 團 長 期 可 持 續 發 展 績 效 。

環 境 : 環 境 保 護 為 集 團 可 持 續 策 略 的 核 心 原 則 及 核 心 部 分 。 集 團 作 為 全 球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, 認 為 引 領 行 業 減 碳 及 以 負 責 任 方 式 管 理 資 產 乃 集 團 責 任 。

聯 合 國 可 持 續 發 展 目 標

作 為 一 家 國 際 性 基 建 集 團 , 集 團 致 力 透 過 推 動 客 戶 及 企 業 向 淨 零 排 放 轉 型 , 為 聯 合 國 可 持 續 發 展 目 標 及 二 零 三 零 年 度 之 議 程 作 出 貢 獻 。 集 團 已 識 別 七 個 與 集 團 的 業 務 及 營 運 高 度 相 關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目 標 , 集 團 相 信 有 能 力 為 實 現 該 等 目 標 作 出 有 意 義 的 貢 獻 。

目 標 5 : 集 團 對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或 騷 擾 零 容 忍 , 致 力 創 造 多 元 共 融 的 工 作 環 境 , 為 所 有 員 工 提 供 平 等 的 發 展 機 會 。 集 團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及 人 權 政 策 訂 明 集 團 對 平 等 機 會 及 多 元 價 值 的 承 諾 。
目 標 7 : 集 團 承 諾 於 二 零 三 五 年 或 以 前 淘 汰 燃 煤 發 電 。 集 團 的 環 境 政 策 闡 明 集 團 致 力 管 理 因 營 運 而 產 生 的 影 響 , 並 增 加 使 用 各 種 創 新 、 潔 淨 及 節 能 技 術 。
目 標 8 : 集 團 已 制 訂 多 項 政 策 , 表 明 集 團 致 力 營 造 體 面 的 工 作 環 境 , 並 為 社 會 經 濟 增 長 作 出 貢 獻 。 除 確 保 遵 守 健 康 及 安 全 的 所 有 相 關 法 律 外 , 集 團 亦 持 續 監 察 及 報 告 營 運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績 效 。 為 支 持 僱 員 的 職 業 發 展 , 集 團 提 供 多 項 培 訓 及 發 展 計 劃 , 讓 僱 員 不 斷 提 升 技 能 及 能 力 。
目 標 9 : 集 團 堅 定 承 諾 培 養 創 造 力 、 創 新 力 及 敏 捷 性 以 實 現 減 碳 目 標 。 為 配 合 集 團 的 減 碳 策 略 , 各 業 務 單 位 一 直 加 強 其 營 運 , 提 供 更 可 持 續 的 服 務 及 產 品 。
目 標 11 : 集 團 致 力 確 保 為 營 運 所 在 的 城 市 和 社 區 提 供 穩 健 及 可 持 續 的 基 建 設 施 , 實 施 嚴 格 措 施 應 對 空 氣 污 染 及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, 並 於 營 運 所 在 地 區 提 供 可 持 續 廢 物 管 理 服 務 。
目 標 12 : 集 團 致 力 於 採 納 可 持 續 常 規 , 負 責 任 地 管 理 天 然 資 源 。 集 團 已 制 定 環 境 政 策 , 表 明 集 團 致 力 於 在 日 常 資 源 的 再 利 用 及 循 環 再 造 。 集 團 鼓 勵 採 用 新 技 術 優 化 生 產 以 及 改 善 環 境 管 理 。 此 外 , 業 務 單 位 正 在 探 索 可 持 續 材 料 的 選 擇 , 並 與 外 部 各 方 合 作 , 以 轉 向 更 可 持 續 的 消 費 和 生 產 模 式 。
目 標 13 : 為 應 對 即 時 性 氣 候 情 況 , 集 團 公 佈 於 二 零 三 五 年 或 以 前 較 二 零 二 零 年 水 平 減 少 碳 排 放 50% 的 目 標 。 業 務 單 位 開 發 、 營 運 及 投 資 低 碳 基 建 設 施 , 同 時 支 持 成 功 轉 型 至 低 碳 經 濟 。 向 客 戶 提 供 更 潔 淨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同 時 , 集 團 亦 確 保 營 運 能 夠 抵 禦 氣 候 變 化 的 影 響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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