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 江 基
建 公 佈 一 九 九 六 年 業 績
董 事 會 主 席 業 務 報 告
各 位 股 東 :
本 人 欣 然 向 各 位 報 告 ,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長 江 基 建 」 ) 一 九 九 六 年 之 溢 利 、 每 股 溢 利 及 股 息 均 有 理 想 之 表 現 。 本 集 團 是 年 度 之 純 利 為 港 幣 八 億 八 千 六 百萬 元 ,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百分 之 五 十 六 。 遠 勝 於 去 年 七 月 上 市 公 開 招 股 時 所 預 測 不 少 於 港 幣 七 億 二 千 八 百萬 元 之 溢 利 。
董 事 會 建 議 就 一 九 九 六 年 度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一 角 六 分 , 顯 著 高 於 「 售 股 章 程 」 中 所 預 測 之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八 分 * 。 是 次 派 息 , 正 好 反 映 本 集 團 之 意 願 , 在 預 留 充 裕 資 金 供 日 後 發 展 之 用 , 亦 同 時 積 極 提 高 股 東 回 報 。
本 集 團 於 作 為 上 市 之 首 年 度 內 , 已 取 得 多 項 實 際 成 績 :
- 一 九 九 六 年 內 新 增 之 國 內 基 建 項 目 共 二 十 四 個 , 總 投 資 額 為 港 幣 三 十 三 億 元 。
-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底 , 本 集 團 之 國 內 投 資 包 括 二 十 五 項 公 路 與 橋 樑 項 目 , 以 及 二 百二 十 萬 千 瓦 裝 機 容 量 之 發 電 廠 。
- 本 集 團 於 九 六 年 完 成 珠 海 發 電 廠 之 港 幣 九 十 四 億 元 項 目 融 資 安 排 。
-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內 ,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之 溢 利 刷 新 過 往 紀 錄 , 並 獲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及 香 港 工 業 署 頒 發 多 項 品 質 與 生 產 力 大 獎 , 以 及 贏 得 歐 洲 多 項 國 際 性獎 項 。
- 本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底 之 市 值 為 港 幣 二 百八 十 億 元 (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市 值 升 至 港 幣 四 百五 十 億 元 ) , 為 全 港 最 大 規 模 之 綜 合 基 建 上 市 公 司 。
一 九 九 六 年 之 業 績 足 可 反 映 本 集 團 之 進 展 。 本 集 團 國 內 基 建 項 目 組 合 數 目 繼 續 迅 速 增 長 。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底 , 本 集 團 所 投 資 及 簽 訂 參 與 之 項 目 共 有 三 十 二 個 , 投 資 總 額 達 港 幣 六 十 六 億 元 , 使 本 集 團 成 為 國 內 最 大 基 建 投 資 者 之 一 , 基 建 業 務 之 盈 利 貢 獻 較 去 年 遞 增 百分 之 五 十 一 。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之 溢 利 貢 獻 亦 有 百分 之 四 十 之 增 長 , 穩 站 香 港 市 場 之 領 導 地 位 。
本 集 團 作 為 大 型 綜 合 基 建 公 司 , 能 拓 展 中 國 基 建 發 展 機 會 為 重 大 之 挑 戰 。 中 國 之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於 一 九 九 一 至 九 五 年 間 平 均 增 長 百分 之 十 二 , 為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最 迅 速 國 家 之 一 , 亦 為 外 商 歡 迎 之 投 資 地 點 。 在 此 急 速 增 長 步 伐 下 , 國 內 有 廣 泛 之 基 建 投 資 機 會 。 據 世 界 銀 行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估 計 , 中 國 未 來 十 年 之 基 建 發 展 所 需 資 金 達 七 千 五 百億 美 元 , 相 等 於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百分 之 七 點 四 。 中 國 亦 明 白 商 營 機 構 參 與 之 重 要 性, 並 已 制 訂 政 策 , 鼓 勵 外 商 積 極 投 資 。
本 集 團 懷 著 滿 腔 熱 誠 與 信 心 , 積 極 迎 接 此 項 挑 戰 。 本 集 團 相 信 , 在 投 資 基 建 之 公 司 中 , 長 江 基 建 為 少 數 可 同 時 提 供 發 展 國 內 基 建 項 目 所 需 的 資 金 、 信 譽 、 經 驗 與 專 業 知 識 之 機 構 。 集 團 於 多 年 前 已 於 國 內 開 展 業 務 , 憑 在 本 港 營 運 同 類 業 務 多 年 所 獲 之 經 驗 與 專 業 知 識 , 本 集 團 具 備 發 展 基 建 業 務 有 利 的 條 件 。 今 天 , 本 集 團 已 於 國 內 創 下 理 想 之 業 績 及 建 立 良 好 之 聲 譽 與 關 係 。
無 論 在 規 模 或 技 術 方 面 , 國 內 基 建 業 務 近 年 均 有 重 大 發 展 。 本 集 團 認 為 , 從 事 國 內 基 建 投 資 之 機 構 不 應 只 提 供 資 金 ; 長 江 基 建 致 力 與 合 作 夥 伴 緊 密 聯 繫 , 攜 手 爭 取 長 遠 發 展 , 提 升 其 國 內 基 建 項 目 質 素 之 價 值 。 本 人 確 信 , 其 獨 特 條 件 可 令 長 江 基 建 處 於 有 利 地 位 , 把 握 時 機 、 爭 取 收 益 。
長 江 集 團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生 效 之 重 組 計 劃 , 使 集 團 架 構 精 簡 , 基 建 業 務 之 重 要 地 位 從 而 更 突 出 。 收 購香 港 電 燈 之 股 權 後 , 本 集 團 之 電 力 投 資 組 合 已 大 幅 增 加 。 目 前 本 集 團 所 參 與 之 發 電 廠 項 目 裝 機 總 容 量 達 五 百三 十 點 五 萬 千 瓦 。 此 外 , 隨 著 經 常 性收 入 增 加 與 資 金 基 礎 擴 闊 , 本 集 團 之 融 資 能 力 亦 將 上 升 , 憑 藉 有 利 之 經 營 環 境 、 穩 固 之 基 礎 力 量 、 充 裕 之 財 政 資 源 及 能 幹 之 管 理 階 層 , 本 集 團 將 積 極 地 在 國 內 尋 求 合 適 之 基 建 投 資 項 目 。
本 人 謹 藉 此 機 會 , 向 各 位 辛 勤 工 作 之 長 江 基 建 員 工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。 一 九 九 六 年 是 本 集 團 豐 盛 之 一 年 , 業 績 亦 令 人 滿 意 。 本 集 團 同 仁 過 往 之 辛 勤 努 力 , 已 為 集 團 奠 定 基 礎 , 可 望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爭 取 更 豐 碩 之 成 果 。
主 席
李 澤 鉅
香 港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
* 有 鑑 於 長 江 基 建 在 收 購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香 港 電 燈 」 ) 35.01% 股 權 時 , 向 和 記 黃 埔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八 億 八 千 六 百萬 股 新 股 , 有 權 享 有 一 九 九 六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之 股 份 數 目 增 至 二 十 二 億 五 千 四 百萬 股 , 在 發 行 股 本 大 幅 增 加 之 情 況 下 , 每 股 股 息 尚 有 如 此 增 幅 , 是 年 度 之 派 息 當 甚 為 可 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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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 合 損 益 計 算 表
截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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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註 | 1996 百 萬 港 元 |
1995 百 萬 港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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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 業 額 | 3,041 | 2,339 | ||
除 稅 前 溢 利 | 971 | 597 | ||
稅 項 | 2 | ( 87 ) | ( 29 ) | |
除 稅 後 溢 利 | 884 | 568 | ||
少 數 股 東 權 益 | 2 | 1 | ||
股 東 應 佔 權 益 | 886 | 569 | ||
股 息 | 3 | ( 361 ) | - | |
年 度 保 留 溢 利 | 525 | 569 | ||
每 股 溢 利 | 4 | 港 幣 0.75 元 | 港 幣 0.55 元 | |
每 股 股 息 | 港 幣 0.16 元 | -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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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註 :
1. |
集 團 重 組 及 賬 目 編 製 基 準 作 為 會 計 編 制 基 準 , 本 集 團 被 視 為 一 間
持 續 之 實 體 , 因 此 於 編 製 綜 合 損 益 計 算 表
時 , 乃 假 設 現 有 集 團 架 構 於 截 至 一 九 九 六
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兩 個 年 度 一 直 存 在 。
於 重 組 後 所 收 購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業 務 , 則 由
各 有 關 收 購日 期 起 列 帳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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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 稅 項
香 港 利 得 稅 所 作 之 準 備 乃 按 16.5% 之 稅 率 ( 一 九 九 五 年 : 16.5% ) 及 年 度 在 扣 除 滾 存 虧 損 抵 銷 後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而 提 撥 。 海 外 稅 項 乃 按 年 度 所 產 生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收 入 以 該 地 之 稅 率 提 撥 準 備 。 遞 延 稅 項 乃 按 現 行 稅 率
就 計 算 溢 利 時 在 稅 務 上 及 賬 目 上 引 致 之 時
差 於 可 見 將 來 預 計 會 產 生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之
收 付 而 撥 備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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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 股 息 根 據 售 股 章 程 所 示 , 本 公 司 並 未 派 發 中 期 股 息 。 末 期 股 息 按 每 股 0.16 港 元 及 已 發 行 股 份 2,254,209,945 股 計 算 。 該 發 行 股 數 已 計 及 在 結 算 日 後 因 收 購707,295,862 股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而 向 和 記 黃 埔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之 886,209,945 股 本 公 司 新 股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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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 每 股 盈 利 每 股 盈 利 乃 按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886,000,000 港 元 ( 一 九 九 五 年 : 569,000,000 港 元 ) , 以 及 年 度 內 已 發 行 及 被 視 為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加 權 平 均 股 1,184,977,077 股 ( 一 九 九 五 年 : 1,026,000,000 股 ) 而 計 算 。 因 重 組 而 發 行 之 股 份 被 視 為 從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經 已 發 行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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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比 較 數 字 |
購入 , 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
年 度 內 本 公 司 並 無 贖 回 任 何
股 份 ,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亦 無 購
入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。
財 務 摘 要 | ||
1996 | ||
股東應佔權益 | 886 (百萬港元) | 上升 56% | 每股溢利 | 港幣0.75元 | 上升 36% |
最終每股股息 | 港幣0.16元 | - |
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
本 公 司 訂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
十 五 日 ( 星 期 四 ) 下 午 十 二 時 十 五 分 假
座 香 港 九 龍 紅 磡 德 豐 街 20 號 海 逸 酒 店 一 樓 大 禮
堂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, 以 便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:
一 、 | 省 覽 截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審 核 之 賬 目 與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。 | |
二 、 |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。 | |
三 、 | 選 舉 董 事 。 | |
四 、 | 聘 任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。 | |
五 、 | 討 論 及 如 認 為 適 當 時 , 即 通 過 或 經 修 訂 後 通 過 下 列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: - |
普 通 決 議 案
( 甲 ) | 「 動議 : 無 條 件 授 權 董 事 會 增 發 及 處 理 數 量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百分 之 二 十 新 股 , 此 項 授 權 於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前 仍 屬 有 效 。 」 | ||||||||||||
( 乙 ) | 「 動議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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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丙 ) | 「 動議 : 擴 大 授 予 董 事 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( 甲 ) 項 行 使 本 公 司 增 發 及 處 理 新 股 之 一 般 性授 權 。 由 於 擴 大 權 力 而 增 發 之 新 股 數 額 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( 乙 ) 項 授 出 之 權 力 所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面 值 總 額 , 故 該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百分 之 十 。 」 |
承 董 事 會 命
秘 書
楊 逸 芝
香 港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
附 註 :
( 一 ) | 凡 有 權 出 席 此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投 票 之 股 東 ,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並 於 表 決 時 代 其 投 票 。 代 表 人 不 必 為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。 |
( 二 ) | 本 公 司 將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八 日 ( 星 期 四 )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( 星 期 四 ) ,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, 暫 停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 已 購買 本 公 司 股 票 人 士 , 為 確 保 收 取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之 權 利 , 請 將 購入 之 股 票 填 妥 背 面 或 另 頁 之 過 戶 表 格 後 ,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七 日 ( 星 期 三 ) 下 午 四 時 前 送 達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八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 |
( 三 ) | 關 於 上 述 第 五 ( 甲 ) 項 , 董 事 會 茲 聲 明 : 董 事 會 現 時 無 任 何 計 劃 發 行 本 公 司 之 新 股 。 要 求 股 東 授 權 之 原 因 , 係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( 「 上 市 規 則 」 ) 而 提 出 。 |
( 四 ) | 有 關 上 述 第 五 ( 乙 ) 項 , 據 董 事 會 所 知 ,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並 末 引 致 任 何 就 收 購守 則 而 言 之 有 關 後 果 。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而 編 制 之 說 明 文 件 已 載 於 一 份 通 函 內 , 將 連 同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報 寄 予 各 股 東 , 該 說 明 文 件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, 以 便 各 股 東 考 慮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有 關 本 公 司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決 議 案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