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 江 基 建 公 佈 一 九 九 八 年 業 績 董 事 會
主 席 報 告
發 展 不 忘 穩 健 穩 健 不 忘 發 展
各 位 股 東 :
本 人 欣 然 向 各 位 報 告 ,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九 八 年 內 發 展 穩 健 、 業 績 理 想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純 利 為 港 幣 二 十 八 億 五 千 五 百 萬 元 ,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百 分 之 十 八 。 每 股 溢 利 為 港 幣 一 元 二 角 七 分 , 上 升 百 分 之 十 。
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二 角 六 分 , 連 同 已 派 發 的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一 角 二 分 , 一 九 九 八 年 度 全 年 合 共 派 息 每 股 港 幣 三 角 八 分 , 較 一 九 九 七 年 全 年 每 股 派 息 港 幣 三 角 二 分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九 。 如 獲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, 建 議 的 股 息 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派 發 給 予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內 的 股 東 。
九 八 年 經 濟 放 緩 、 銀 根 緊 絀 , 令 本 港 好 些 企 業 承 受 極 大 壓 力 。 然 而 , 對 根 基 穩 固 、 財 務 健 全 之 公 司 來 說 , 此 困 難 時 期 亦 可 是 其 穩 步 發 展 、 獲 取 更 佳 表 現 之 時 刻 。 就 本 集 團 而 言 ?/p>
一. |
是 年 度 本 集 團 三 大 核 心 業 務 之 溢 利 貢 獻 均 錄 得 可 觀 增 長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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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 | 集 團 在 內 地 投 資 的 基 建 項 目 正 邁 進 收 成 期 , 大 部 分 項 目 已 於 九 八 年 內 為 集 團 提 供 收 益 , 溢 利 貢 獻 增 長 百 分 之 五 十 八 。 | |||||||
三. |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香 港 電 燈 」 ) 之 電 力 銷 售 上 升 百 分 之 六 點 八 , 帶 動 溢 利 增 長 百 分 之 五 點 五 。 | |||||||
四. | 長 建 基 建 材 料 面 對 市 場 種 種 挑 戰 仍 表 現 理 想 , 年 內 繼 續 有 效 控 制 成 本 及 改 善 生 產 效 率 , 儘 管 業 內 競 爭 激 烈 , 其 溢 利 仍 錄 得 持 續 增 長 。 |
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底 , 本 集 團 之 淨 負 債 對 股 東 權 益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八 點 七 , 現 金 結 存 達 港 幣 十 三 億 三 千 一 百 萬 元 , 借 貸 總 額 則 為 港 幣 三 十 一 億 元 , 反 映 集 團 之 強 健 財 務 狀 況 。
業 務 展 望
去 年 內 地 的 經 濟 增 長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由 基 建 投 資 帶 動 , 政 府 各 級 機 關 多 以 促 進 基 建 開 支 為 重 點 政 策 , 透 過 內 地 銀 行 信 貸 及 資 本 市 場 渠 道 , 令 九 八 年 內 的 基 建 投 資 持 續 增 加 。 內 地 基 建 市 場 之 高 增 長 發 展 及 日 益 蓬 勃 的 前 景 , 向 集 團 提 供 可 尋 求 發 展 的 市 場 。 香 港 方 面 , 政 府 亦 一 再 承 諾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, 以 加 快 本 地 之 基 建 發 展 。
我 們 對 新 一 年 的 發 展 充 滿 信 心 。 經 歷 經 濟 低 迷 所 帶 來 的 連 番 考 驗 , 集 團 各 核 心 業 務 的 良 好 基 礎 已 獲 肯 定 , 業 績 顯 著 。 隨 著 本 港 多 幢 大 型 商 廈 相 繼 落 成 , 香 港 電 燈 之 業 務 料 將 維 持 平 穩 增 長 。 長 建 基 建 材 料 以 其 穩 固 的 市 場 地 位 、 妥 善 的 成 本 策 略 , 將 隨 本 港 公 共 樓 宇 及 基 建 投 資 增 加 的 利 好 趨 勢 而 受 惠 。 內 地 基 建 投 資 方 面 , 各 項 目 大 多 已 投 入 營 運 , 整 體 組 合 發 展 成 熟 , 盈 利 可 望 持 續 提 升 。 我 們 確 信 , 各 項 基 建 核 心 業 務 將 繼 續 展 現 澎 湃 的 增 長 動 力 , 穩 步 向 前 。
在 亞 太 區 內 資 產 價 格 大 幅 下 調 之 際 , 我 們 的 財 務 實 力 反 而 更 見 雄 厚 , 使 集 團 更 具 競 爭 力 。 集 團 將 秉 承 既 往 之 審 慎 投 資 策 略 , 把 握 金 融 風 暴 為 基 建 市 場 帶 來 的 投 資 良 機 , 本 著 「 發 展 不 忘 穩 健 , 穩 健 不 忘 發 展 」 的 宗 旨 , 積 極 拓 展 優 質 基 建 業 務 。
在 充 滿 挑 戰 的 環 境 下 , 董 事 會 同 仁 的 英 明 指 導 及 各 位 員 工 的 努 力 不 懈 , 尤 其 值 得 表 揚 , 本 人 謹 此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。
主 席
李 澤 鉅
香 港 ,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十 八 日
購 入 、 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
年 度 內 本 公 司 並 無 贖 回 任 何 股 份 , 而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亦 無 購 入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。
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
本 集 團 「 處 理 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 」 之 計 劃 包 括 對 所 有 主 要 系 統 進 行 測 試 及 評 估 , 以 確 保 該 等 電 腦 系 統 能 夠 應 付 此 電 腦 問 題 。 集 團 並 已 要 求 各 產 品 及 服 務 供 應 商 , 以 及 各 業 務 夥 伴 等 , 確 定 其 處 理 公 元 二 千 年 問 題 之 情 況 及 進 度 。
本 集 團 制 定 目 標 , 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中 為 全 部 主 要 系 統 完 成 處 理 公 元 二 千 年 問 題 之 工 作 。 目 前 整 體 工 作 均 能 如 期 進 行 。
關 於 該 計 劃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, 將 載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報 內 。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一 九 九 八 年 度 業 績 公 佈
經 審 核 業 績 概 要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日 止 年 度
百 萬 港 元 | 附 註 | 一 九 九 八 年 | 一 九 九 七 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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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 業 額 | 1 | 3,291 | 3,3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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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 營 溢 利 | 1,122 | 1,059 | |
攤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業 績 | 1,971 | 1,635 | |
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| 2 | 33 | 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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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 稅 前 溢 利 | 3,126 | 2,696 | |
稅 項 | 3 | (273) | (28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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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 稅 後 溢 利 | 2,853 | 2,413 | |
少 數 股 東 權 益 | 2 | (2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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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 東 應 佔 溢 利 | 2,855 | 2,411 | |
股 息 | (857) | (721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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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 年 度 保 留 溢 利 | 1,998 | 1,690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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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 股 溢 利 |
4 |
港 幣 1.27 元 | 港 幣 1.15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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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 股 股 息 | |||
中 期 | 港 幣 0.12 元 | 港 幣 0.10 元 | |
末 期 | 港 幣 0.26 元 | 港 幣 0.22 元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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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 幣 0.38 元 | 港 幣 0.32 元 |
附 註 :
1. | 營 業 額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營 業 額 為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銷 售 淨 額 、 內 地 基 建 投 資 之 已 收 及 應 收 之 投 資 回 報 及 利 息 收 入 。 該 等 收 入 在 適 用 之 情 況 下 已 扣 除 預 提 稅 項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2. | 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本 集 團 所 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並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之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" 合 營 項 目 權 益 的 會 計 處 理 " 入 賬 。 採 用 此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不 會 影 響 到 集 團 之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或 儲 備 。 然 而 , 集 團 須 將 所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分 別 披 露 , 故 去 年 同 期 之 若 干 比 較 數 字 亦 予 以 重 新 分 類 , 以 符 合 本 年 度 之 賬 目 表 達 形 式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3. | 稅 項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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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香 港 利 得 稅 所 作 之 準 備 乃 按 16.0% 之 稅 率 ( 一 九 九 七 年 : 16.5% ) 及 在 扣 除 滾 存 虧 損 可 作 稅 項 減 免 之 抵 銷 後 之 期 內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而 提 撥 。 (b) 因 時 間 差 異 而 產 生 之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負 債 方 法 按 可 見 將 來 預 計 會 產 生 之 負 債 或 資 產 作 出 撥 備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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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 每 股 溢 利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每 股 溢 利 乃 根 據 年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二 十 八 億 五 千 五 百萬 元 ( 一 九 九 七 年 : 港 幣 二 十 四 億 一 千 一 百萬 元 ) , 以 及 年 內 已 發 行 股 份 2,254,209,945 股 ( 一 九 九 七 年 :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2,089,107,818 股 ) 而 計 算 。 |
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
本 公 司 訂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( 星 期 四 ) 下 午 十 二 時 十 五 分 假 座 香 港 九 龍 紅 磡 德 豐 街 20 號 海 逸 酒 店 一 樓 大 禮 堂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, 以 便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:
一、 | 省 覽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審 核 之 賬 目 、 集 團 董 事 總 經 理 業 務 報 告 與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二、 |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三、 | 選 舉 董 事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四、 | 聘 任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五、 | 討 論 及 如 認 為 適 當 時 , 通 過 或 經 修 訂 後 通 過 下 列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普 通 決 議 案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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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 董 事 會 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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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註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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