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 港 交 所 及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股 份 交 收 及 買 賣
CK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本 公 司 」 或 「 長 江 基 建 」 ) 的 股 份 ( 「 股 份 」 ) 目 前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( 「 香 港 聯 交 所 」 ) 主 板 上 市 , 在 英 國 金 融 行 為 監 管 局 正 式 上 市 名 單 內 的 權 益 股 份 ( 國 際 商 業 公 司 第 二 上 市 ) 類 別 下 上 市 , 以 及 在 London Stock Exchange plc ( 「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」 ) 上 市 證 券 主 板 市 場 進 行 買 賣 ( 「 獲 准 上 市 」 ) 。
本 網 頁 載 列 如 何 轉 調 股 份 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交 收 及 買 賣 的 詳 情 。
倘 閣 下 對 本 網 頁 資 料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欲 買 賣 或 轉 調 任 何 股 份 , 閣 下 應 該 聯 絡 閣 下 的 經 紀 及 / 或 專 業 顧 問 。 閣 下 亦 可 與 股 份 登 記 處 聯 絡 以 進 行 查 詢 , 股 份 登 記 處 的 詳 細 資 料 載 列 於 本 網 頁 底 部 。
1.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交 收 的 CREST 及 存 託 權 益
股 份 屬 記 名 形 式 且 僅 以 有 紙 形 式 存 在 。 以 有 紙 形 式 持 有 股 份 的 人 士 毋 須 為 CREST 成 員 。
本 公 司 已 建 立 存 託 權 益 安 排 , 讓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CREST 系 統 交 收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股 份 。
CREST 是 英 國 採 用 的 一 項 無 紙 化 交 收 程 序 , 使 證 券 能 夠 以 股 票 以 外 的 形 式 作 為 憑 證 並 且 以 書 面 文 據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式 轉 讓 。 由 於 股 份 是 長 江 基 建 ( 一 家 非 英 國 公 司 ) 發 行 的 證 券 , 該 等 股 份 無 法 以 無 紙 形 式 直 接 持 有 或 在 CREST 系 統 中 以 電 子 方 式 轉 讓 。
為 了 使 投 資 者 得 以 持 有 及 轉 讓 該 等 證 券 , 同 時 透 過 CREST 系 統 交 收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股 份 , 受 託 人 或 託 管 商 可 以 持 有 相 關 證 券 , 並 發 行 代 表 以 信 託 方 式 為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相 關 證 券 涉 及 的 去 實 物 化 存 託 權 益 ( 「 存 託 權 益 」 ) , 而 此 為 長 江 基 建 透 過 受 託 人 組 織 的 程 序 ( 如 下 文 第 5 節 所 述 ) 。
2. 股 份 從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過 戶 至 股 東 名 冊 總 冊
股 份 目 前 能 夠 分 別 登 記 於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及 股 東 名 冊 香 港 分 冊 。 就 交 收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的 買 賣 之 目 的 , 股 份 必 須 登 記 於 ( 或 能 够 登 記 於 ) 股 東 名 册 總 冊 上 。
以 股 東 名 義 登 記 的 股 份
持 有 以 本 身 名 義 登 記 於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分 冊 上 的 股 份 並 且 有 意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股 份 的 股 東 必 須 首 先 將 股 份 從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分 冊 重 置 入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。
持 有 登 記 於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分 冊 上 ( 屬 有 紙 形 式 ) 的 股 份 的 任 何 股 東 可 在 任 何 時 候 向 香 港 股 份 登 記 處 索 取 香 港 股 份 登 記 處 的 書 面 重 置 申 請 表 ( 「 重 置 申 請 表 」 ) , 以 將 股 份 轉 至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。 在 交 回 經 填 妥 的 上 述 重 置 申 請 表 連 同 相 應 股 票 並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後 , 香 港 股 份 登 記 處 將 安 排 重 置 上 述 股 份 。
在 股 東 名 册 之 間 進 行 股 份 重 置 的 申 請 一 般 會 在 三 至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辦 理 。
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股 份
在 由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設 立 及 運 作 的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( 「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」 ) 中 持 有 的 股 份 必 須 :
- 根 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規 則 從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中 提 取 並 且 以 股 東 名 義 登 記 於 股 東 名 冊 香 港 分 冊 內 , 以 便 透 過 填 妥 重 置 申 請 表 而 轉 至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; 或
- 交 付 至 香 港 股 份 登 記 處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賬 戶 , 並 透 過 登 記 處 專 用 網 上 入 門 網 站 「 xSettle 」 完 成 網 上 重 置 指 示 。
據 此 , 除 提 交 轉 冊 申 請 外 , 遵 循 上 述 程 序 (i) 的 股 東 應 該 指 示 經 紀 從 該 股 東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賬 戶 中 提 取 股 份 。
股 份 提 取 指 示 一 般 會 在 一 個 營 業 日 內 辦 理 , 惟 視 乎 收 到 上 述 指 示 的 時 間 及 有 關 經 紀 而 定 。
3. 股 份 從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過 戶 至 香 港 股 東 名 冊
就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進 行 買 賣 之 目 的 , 股 份 必 須 登 記 於 ( 或 能 够 登 記 於 ) 香 港 股 東 名 册 分 冊 上 。
以 股 東 名 義 登 記 的 股 份
持 有 登 記 於 股 東 名 册 總 册 上 的 股 份 並 且 有 意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股 份 的 股 東 必 須 首 先 將 股 份 從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轉 至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分 冊 。
持 有 登 記 於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上 ( 屬 有 紙 形 式 ) 的 股 份 的 任 何 股 東 可 在 任 何 時 候 向 股 份 登 記 總 處 索 取 重 置 申 請 表 。 重 置 申 請 指 示 經 填 妥 後 , 應 該 連 同 相 應 股 票 並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後 一 併 交 回 股 份 登 記 總 處 , 股 份 登 記 總 處 會 安 排 將 上 述 股 份 自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重 置 於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分 冊 內 。
在 股 東 名 册 之 間 進 行 股 份 重 置 的 申 請 一 般 會 在 三 至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辦 理 。
於 CREST 持 有 存 託 權 益
於 CREST 持 有 存 託 權 益 的 持 有 人 必 須 :
- 從 CREST 中 提 取 其 證 券 並 且 填 妥 重 置 申 請 表 ; 或
- 透 過 登 記 處 專 用 網 上 入 門 網 站 「 xSettle 」 完 成 網 上 重 置 指 示 , 以 便 將 該 等 證 券 重 置 於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分 冊 內 。
就 兩 種 情 況 而 言 , 除 ( 以 書 面 形 式 或 透 過 xSettle ) 提 出 重 置 申 請 外 , 於 CREST 持 有 存 託 權 益 的 任 何 股 東 應 該 在 存 託 權 益 重 置 於 香 港 股 東 名 冊 分 冊 前 , 安 排 透 過 CREST 系 統 發 送 股 份 提 取 指 示 , 其 中 明 確 說 明 從 CREST 提 取 存 託 權 益 的 數 目 , 以 及 該 等 股 份 的 登 記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。
股 份 提 取 指 示 一 般 會 於 同 日 辦 理 , 惟 視 乎 收 到 上 述 指 示 的 時 間 而 定 。
4. 在 CREST 提 取 及 存 託 股 份
存 託 權 益 重 新 實 物 化 為 股 份 的 程 序
誠 如 上 文 所 述 , 倘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欲 將 其 股 份 轉 至 股 東 名 冊 香 港 分 冊 , 其 須 首 先 將 其 股 份 重 新 實 物 化 。 為 了 將 股 份 重 新 實 物 化 ,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可 透 過 CREST 系 統 發 送 相 關 股 份 提 取 指 示 , 要 求 受 託 人 註 銷 其 持 有 的 存 託 權 益 並 將 存 託 權 益 所 代 表 的 相 關 股 份 轉 讓 。 相 關 數 目 的 股 份 其 後 將 從 受 託 人 ( 或 其 指 定 託 管 商 ) 轉 至 股 份 提 取 交 易 中 訂 明 的 人 士 。
股 份 重 新 實 物 化 程 序 是 由 CREST 參 與 者 應 相 關 實 益 股 東 的 要 求 而 啟 動 及 執 行 , 並 不 受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。 據 本 公 司 了 解 , CREST 參 與 者 一 經 於 CREST 系 統 輸 入 提 取 股 份 的 有 效 訊 息 後 , 通 常 可 於 一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股 份 重 新 實 物 化 。
將 股 份 去 實 物 化 為 存 託 權 益 的 程 序
倘 以 有 紙 形 式 持 有 登 記 於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上 的 股 份 並 同 時 為 CREST 成 員 的 人 士 欲 持 有 存 託 權 益 , 而 非 持 有 實 物 股 票 , 其 可 根 據 CREST 程 序 提 出 存 入 股 份 從 而 持 有 存 託 權 益 。 以 有 紙 形 式 持 有 股 份 但 並 非 為 CREST 成 員 的 人 士 如 欲 將 其 股 份 去 實 物 化 , 可 透 過 以 CREST 經 紀 或 代 名 人 為 受 益 人 提 交 CREST 過 戶 表 格 將 其 股 份 去 實 物 化 。
5. 存 託 權 益 受 託 人 及 存 託 權 益
本 公 司 已 委 聘 (i) 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PLC ( 「 受 託 人 」 ) 根 據 存 託 權 益 安 排 提 供 所 需 的 服 務 , 以 便 CREST 成 員 可 在 CREST 內 持 有 及 轉 讓 於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份 的 權 益 以 及 交 收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股 份 , 及 (ii) 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(Bermuda) Limited 置 存 股 東 名 册 總 冊 , 其 中 受 託 人 將 ( 直 接 或 透 過 其 指 定 託 管 商 ) 持 有 屬 有 紙 形 式 的 存 託 權 益 所 代 表 的 相 關 股 份 。
股 份 本 身 並 無 納 入 CREST 。 取 而 代 之 , 受 託 人 發 行 存 託 權 益 。 存 託 權 益 為 根 據 英 國 法 律 所 構 成 的 獨 立 證 券 , 可 透 過 CREST 系 統 持 有 及 轉 讓 。 存 託 權 益 乃 根 據 受 託 人 訂 立 的 平 邊 契 據 創 設 及 發 行 , 而 平 邊 契 據 規 管 受 託 人 與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。 存 託 權 益 所 代 表 的 股 份 已 發 行 或 轉 讓 予 受 託 人 ( 或 受 託 人 委 任 的 任 何 託 管 商 ) , 並 以 被 動 信 託 形 式 為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持 有 。
存 託 權 益 登 記 於 受 託 人 在 英 國 置 存 的 登 記 冊 上 。 存 託 權 益 與 其 所 代 表 的 相 關 股 份 具 有 相 同 的 證 券 代 碼 , 毋 須 另 行 納 入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。
就 釐 定 收 取 任 何 股 息 等 資 格 的 目 的 , 每 份 存 託 權 益 被 視 為 一 股 股 份 。 受 託 人 或 其 指 定 託 管 商 應 盡 量 向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轉 移 受 託 人 或 經 指 定 託 管 商 就 股 份 取 得 的 一 切 權 利 及 配 額 , 例 如 : 收 取 現 金 分 派 、 獲 取 進 行 選 擇 及 選 舉 所 需 的 資 訊 以 及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任 何 有 關 權 利 或 權 益 。
存 託 權 益 本 身 並 未 獲 准 於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任 何 其 他 交 易 所 買 賣 。 該 等 權 益 純 粹 代 表 一 個 機 制 , 據 此 買 賣 於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份 可 於 CREST 進 行 交 收 。 一 經 交 收 , 持 有 人 可 在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上 繼 續 ( 於 CREST ) 以 存 託 權 益 形 式 持 有 其 在 股 份 中 的 權 益 或 從 CREST 提 取 其 權 益 ( 屆 時 相 關 股 份 將 以 有 紙 形 式 過 戶 至 該 等 持 有 人 ) 。
存 託 權 益 僅 以 無 紙 形 式 存 在 , 故 此 只 提 供 予 CREST 系 統 成 員 或 其 保 薦 成 員 。 可 以 將 持 有 的 存 託 權 益 ( 以 無 紙 形 式 ) 轉 換 為 於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或 ( 為 了 能 够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進 行 交 易 ) 股 東 名 冊 香 港 分 冊 上 持 有 的 股 份 ( 以 有 紙 形 式 ) , 反 之 亦 然 ( 見 上 文 「 在 CREST 提 取 及 存 託 股 份 」 ) 。
平 邊 契 據
受 託 人 已 簽 立 平 邊 契 據 , 據 此 受 託 人 將 ( 自 行 或 透 過 託 管 商 ) 以 被 動 受 託 人 的 身 份 , 為 作 為 分 權 共 有 人 的 相 關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( 「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」 )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存 託 權 益 的 相 關 股 份 , 以 及 歸 屬 於 該 等 相 關 股 份 的 一 切 及 任 何 權 利 與 其 他 證 券 、 財 產 及 現 金 。
根 據 平 邊 契 據 ,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同 意 按 受 託 人 可 能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向 受 託 人 提 供 任 何 保 證 和 證 明 。
受 託 人 及 任 何 指 定 託 管 商 將 向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轉 讓 , 並 ( 在 其 合 理 能 力 範 圍 內 ) 代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行 使 其 就 相 關 股 份 而 收 取 或 有 權 獲 得 可 予 以 轉 讓 或 行 使 的 所 有 權 利 及 配 額 。 有 關 現 金 分 派 、 獲 取 資 訊 、 作 出 選 擇 及 選 舉 、 召 開 會 議 、 出 席 會 議 並 在 會 上 投 票 的 權 利 及 配 額 , 將 在 平 邊 契 據 的 規 限 下 , 以 取 得 該 等 權 利 及 配 額 時 的 形 式 , 連 同 為 使 根 據 平 邊 契 據 作 出 的 轉 讓 或 ( 視 情 況 而 定 ) 行 使 生 效 所 需 的 修 訂 及 附 加 文 件 , 一 併 予 以 轉 讓 。 倘 作 出 安 排 允 許 持 有 人 在 作 出 進 一 步 所 須 的 付 款 後 方 獲 得 本 公 司 證 券 中 的 權 利 , 若 持 有 人 希 望 受 託 人 代 其 行 使 該 等 權 利 , 必 須 在 相 關 付 款 日 期 或 受 託 人 通 知 的 其 他 日 期 前 向 受 託 人 提 供 已 結 算 資 金 。
有 關 平 邊 契 據 的 詳 情 , 包 括 受 託 人 及 存 託 權 益 持 有 人 各 自 在 平 邊 契 據 下 的 權 利 、 配 額 、 保 證 及 責 任 ( 包 括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限 制 ) ,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於 2024 年 8 月 14 日 就 獲 准 上 市 而 刊 發 的 招 股 章 程 中 標 題 為 「 獲 准 上 市 、 交 收 及 買 賣 」 一 節 ( 其 副 本 可 於 本 網 站 「 英 國 上 市 」 部 分 下 載 ) 。
6. 聯 絡 詳 情
香 港 股 份 登 記 分 處 聯 絡 資 料 :
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
香 港 灣 仔
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
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 至 1716 室
電 話 號 碼 : + 852 2862 8555
股 份 登 記 總 處 聯 絡 資 料 :
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(Bermuda) Limited
5 Reid Street, PO Box HM 1475
Hamilton HM FX, Bermuda
( 股 東 名 冊 總 冊 存 置 地 點 : Clarendon House, Church Street, Hamilton HM 11, Bermuda )
電 郵 地 址 : [email protected]
CREST 受 託 人 聯 絡 資 料 :
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PLC
The Pavilions
Bridgwater Road
Bristol BS99 6ZY
United Kingdom
電 話 號 碼 : + 44(0)370 702 0000